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度侵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0年侵重訴字第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強盜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侵重訴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楊國華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戴遐齡上列被告因強盜強制性交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國華自民國壹佰零壹年伍月拾貳日起延長羈押貳月。
理由本件被告楊國華因強盜強制性交案件,前經本院訊問後,認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第三款之情形而有羈押必要,於民國一00年十二月十二日執行羈押,並經裁定自一0一年三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茲本院以被告前項原因依然存在,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一0一年五月十二日起延長羈押二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洪俊誠
法官巫淑芳法官高文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應附繕本)並敘述抗告之理由。
書記官葉卉羚中華民國101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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