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度附民字第38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0年附民字第38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7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著作權法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三八二號
原告弘音企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乙○○右列被告因九十年度易字第一四五五號違反著作權法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聲明及陳述:如附帶民事起訴狀所載。
二、被告聲明:被告未為任何聲明或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對於附帶民事訴訟部份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被訴違反著作權法一案,業經刑事判決諭知無罪在案,根據首揭說明,原告之訴,自應予以駁回,其假執行聲請,失所附麗,一併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三條第一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五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
法官郭佳瑛右為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非對於刑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並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王美玲中華民國九十年七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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