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消債更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消債更字第37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6月24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消債更字第371號
聲請人即債務人丙○○
之5代理人 胡達仁 律師
樓之相對人即債權人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劉燈城 代理人 劉永隆 相對人即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6、法定代理人甲○○
6、相對人即債權人三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代理人 莊嘉隆 相對人即債權人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 王志堯 相對人即債權人荷商荷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台北分公司法定代理人 經天瑞 代理人 李軼倫 相對人即債權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戊○○代理人 魏鴻吉 上列聲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債務人丙○○自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16時起開始更生程序。
理由
一、按債務人不能清償債務或有不能清償之虞,且無擔保或無優先權之債務總額未逾新臺幣1200萬元者,於法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或宣告破產前,得向法院聲請更生;又法院開始更生程序之裁定,應載明其年、月、日、時,並即時發生效力,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3條、第42條第1項、第45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即債務人聲請意旨略以:因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債務,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而聲請人目前積欠之債務高達新台幣2,000,895元,每月薪資僅約67,000元,在扣除自己生活必要費用及扶養父親、母親、長子之費用共約53,650元後,僅餘約14,000元,實不足以清償務,爰請求准予裁定開始更生生活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即債務人非從事營業活動之人,所積欠債務未逾1200萬元,亦有財產收入狀況說明書、存摺、財政部各類所得資料清單、本件債權人清冊暨債權總金額表等在卷可考,且經本院訊問調查屬實。
四、次查,聲請人之財產及收入不足以清償債務,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後,曾以書面向最大債權銀行「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請求共同協商債務清償方案而不成立。而聲請人目前積欠之債務高達新台幣2,000,895元,每月薪資僅約67,000元,而其生活必要開支及、扶養父親、母親、長子,合計53,650元,亦有其提出前置協商不成通知書、身分證、戶籍謄本、健保費收據、電信費收據、債權人清冊、財產及收入狀況說明書、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財產歸屬資料清清單(含配偶)、財政部台灣省中區國稅局95年、96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含配偶)、存摺、診斷書、水電瓦斯費收據附卷可參,且其所列舉之金額,衡諸現今一般生活水準,尚屬相當,則其收入扣除上開必要支出後,顯已不足清償債務,堪認真實。
五、末查,聲請人即債務人又無經法院裁定開始清算或宣告破產之情事。從而,聲請人請求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裁定准予更生,揆諸前揭規定,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民事庭法官顏世傑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本裁定已於98年6月24日16時公告。
中華民國98年6月24日
書記官魏宏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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