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度司促字第28365號民事其他文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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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836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7月22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支付命令98年度司促字第28365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羅澤成 代理人 陳金進 債務人 陳允凡 債務人陳 文讚 債務人 劉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捌仟叁佰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㈠緣債務人陳允凡於民國93年間就讀光啟高中時,邀同債務
陳文讚劉素珠 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額度一筆,金額新臺幣300,000元整,並出具「撥款通知書」動用1筆,計新臺幣28,362元整。約定倘借款人不依期還本、付息或償付本息時,除願就遲延還本部分,自遲延時起按本借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應就對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含)以內者,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本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㈡詎債務人陳允凡就讀學校畢業後,並未依約履行債務,迄
今尚餘本金28,362元(逾期利息、違約金另計),雖經債權人屢次催討,均置之不理,依雙方原簽契約約定,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陳文讚及劉素珠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並拋棄先訴抗辯權。
㈢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權,為此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實感德便。
㈣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138條第1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實感德便。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1.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時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2.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
3.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不必另行聲請。
中華民國98年7月22日
書記官黃義明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28365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陳允凡,陳│自民國97年7│至清償日止│年息4.64%│││28,362│文讚,劉素│月1日起│││││元│珠││││└──┴───┴─────┴──────┴──────┴───────┘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陳允凡,陳│自民國97年│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28,362│文讚,劉素│8月1日起││內者依上開利率│││元│珠│││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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