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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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1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9月06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訴字第519號原告甲○○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陸佰壹拾柒萬肆仟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陸萬貳仟壹佰捌拾貳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
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9月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尚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9月7日
書記官吳華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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