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度聲減字第3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30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1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減字第3086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著作權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96年度聲減字第3556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罪,減為有期徒刑捌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3年10月初某日起至93年12月3日間犯意圖銷售而擅自以重製於光碟之方法侵害他人之著作財產權為常業罪,經本院以94年度訴字第580號(偵查案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94年度核退字第87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4月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又沒收不在減刑範圍以內,應照原判決執行,司法院院字第2787號㈤解釋參照,併此敘明。
爰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刑事第四庭法官高雅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田瑾俐中華民國96年11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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