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彰簡字第一三四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甲○○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
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萬陸
仟肆佰叁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言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石坤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六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