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4年度彰簡字第134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九十四年度彰簡字第一三四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甲○○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乙○○
右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乙○○間請求給付報酬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四年五月
十九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萬陸
仟肆佰叁拾貳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
訴訟法第四百三十六條之一第三項、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六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李言孫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法院書記官 石坤弘
中   華   民   國  九十四  年   六   月   六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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