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3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訴字第35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3527號聲請人即被告 梁家滎 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律師 劉鑫成 上列聲請人因被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聲請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家滎提出新臺幣80,000元之保證金後,准予停止梁家滎之羈押,並限制出海、出境,且應於每日夜間7時至轄區派出所報到。
理由
一、本件被告梁家滎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訊問後諭知具保,因覓保無著,前經本院以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之情形,予以羈押。
二、被告先前因家人甫下班致未及籌措保證金,現仍願以80,000元具保及限制出海、出境,並每日到轄區派出所報到,請准予停止被告之羈押。
三、本院經核符合規定,准被告提出新臺幣80,000元之保證金後停止羈押,並限制出海、出境,且被告具保後應於每日夜間
7時至轄區派出所爆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10條第1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林瑞斌
法官陳如玲法官林孟宜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07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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