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易字第15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易字第153號上訴人即被告 鄭有爲 選任辯護人 吳茂榕 律師
王馨儀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違反兒童及少年性剝削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23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及事實欄內關於上訴人即被告「 鄭有為 」之記載均更正為「鄭有爲」。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當事人及事實欄內關於上訴人即被告「鄭有爲」之姓名均誤植為「鄭有為」,依前開說明,自得予以裁定更正。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林怡秀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董佳貞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