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7年度上訴字第290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訴字第29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訴字第2907號上訴人即被告 林天祥 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陳德仁 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公共危險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天祥羈押期間,自民國壹佰零柒年拾貳月貳拾柒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林天祥(下稱被告)涉犯刑法刑法第175條第
1項放火燒燬他人所有物罪(二罪),均經原審判處有期徒刑1年6月,並定執行刑有期徒刑3年,嗣被告不服提起上訴,前經本院訊問後,依卷內資料及原判決所示,認被告上開犯嫌重大,且前經原審通緝到案,有事實足認被告有反覆實施放火罪之虞,認被告具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
1款及第101條之1第1項第1款之羈押原因,且其上開犯行已對社會安全及公共利益造成危險,亦認有羈押之必要,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自民國107年9月27日起予以羈押。
二、茲被告羈押期間即將屆滿,且再經本院訊問後,認前述羈押原因仍然存在,且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107年12月27日起,延長羈押2月,以利本院審判之進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刑事第十一庭審判長法官楊力進
法官許宗和法官蘇揚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立柏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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