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7年上更一字第8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2月11日
裁判案由: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7年度上更一字第85號上訴人即被告 梁子杉 選任辯護人 舒建中 律師指定辯護人本院公設辯護人 郭書益 上訴人即被告 鄭偉志 選任辯護人 李岳霖 律師(法律扶助)
謝孟釗 律師 林子翔 律師上列上訴人即被告因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梁子杉、鄭偉志羈押期間,均自民國一0七年十二月二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梁子杉、鄭偉志因違反組織犯罪防制條例等案件,經本院認為犯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之1第1項第7款事由,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民國107年9月20日執行羈押,至107年12月19日,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經訊問,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必要,均應自107年12月20日起,延長羈押2月。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周盈文
法官錢建榮法官郭豫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高楚安中華民國107年12月1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