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家繼訴字第49號原告 蔣金殿 訴訟代理人 黃裕仁 律師被告 蔣逸勳 被告 蔣賴麗鳳 被告 蔣金龍 被告 蔣金獅 被告 蔣金鈺 前列蔣賴麗鳳、蔣金獅、蔣金鈺共同兼代理人蔣金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法官李怡靜為受命法官,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第3項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家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