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度家繼訴字第49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108年家繼訴字第49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5月17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高雄少年及家事法院民事判決108年度家繼訴字第49號原告 蔣金殿 訴訟代理人 黃裕仁 律師被告 蔣逸勳 被告 蔣賴麗鳳 被告 蔣金龍 被告 蔣金獅 被告 蔣金鈺 前列蔣賴麗鳳、蔣金獅、蔣金鈺共同兼代理人蔣金龍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法官李怡靜為受命法官,並依民事訴訟法第270條第2項但書、第3項調查證據,並試行和解或行調解程序。
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家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
法官法官中華民國108年5月17日
書記官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