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重附民上字第3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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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重附民上字第3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2年度重附民上字第3號上訴人即原告 楊建申 訴訟代理人 吳展旭 律師
李翰洲 律師被上訴人即被告 楊忠浩
陳鴻文 上列當事人間因偽造文書等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案件,上訴人不服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1年11月28日第一審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101年度重附民字第95號),提起上訴,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事實
一、上訴人即原告方面:聲明及陳述均詳如後附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上訴狀影本所載。
二、被上訴人即被告方面:未為任何聲明及陳述,亦未提出任何書狀。
理由
一、按刑事訴訟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被訴偽造文書等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諭知無罪,上訴人即自訴人不服原判決提起上訴後,業經本院以102年度上訴字第94號判決駁回上訴在案,依照首開規定,原審駁回上訴人在第一審之訴,經核並無不合,上訴人猶執陳詞上訴指摘原判決不當,求為判決如上訴聲明,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90條前段、第368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陳筱珮
法官孫惠琳法官楊貴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部分如不服本判決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其未敘述上訴之理由者並得於提起上訴後1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本判決非對於刑事訴訟之判決有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廖純瑜中華民國102年3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