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2年度聲字第824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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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2年聲字第82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1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聲字第824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廖邦勛(原名廖培君)上列受刑人因偽造文書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102年度執聲付字第30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廖邦勛(原名廖培君)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廖邦勛(原名廖培君)㈠因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80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減為3月確定。㈡另犯詐欺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1411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經上訴本院以95年度上訴字第1443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又經減刑為3月確定。㈢另犯偽造文書案件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5年度訴字第2139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減為2月確定。㈣因犯殺人未遂案件,經本96年上訴字第4608號判處有期徒刑6年,並經最高法院97年台上字第1154號駁回上訴確定。惟㈠㈡㈢㈣之罪並經本院97年聲字第1262號定其應執行刑6年6月確定,於97年4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2年3月15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2年3月15日法授矯字第00000000000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自強外役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爰裁定如主文所示。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刑事第十八庭審判長法官黃瑞華
法官吳冠霆法官謝靜慧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尚君中華民國102年3月21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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