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訴字第210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返還消費借貸款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二一○三號
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訴訟代理人甲○○右原告與被告丙○○間請求返還消費借貸款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肆萬元,惟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肆佰萬元,折合銀元壹佰叁拾叁萬叁仟叁佰叁拾肆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銀元壹萬肆仟陸佰陸拾捌元,折合新臺幣肆萬肆仟零肆元,原告僅繳納新臺幣肆萬元,尚不足新臺幣肆仟零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裁定命原告於收受本件裁定後五日內補正,逾期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民事第一庭~B法官周舒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B法院書記官曹秋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