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度撤緩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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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1年撤緩字第12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1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撤緩字第一二三
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女三右聲請人因受刑人贓物案件,聲請撤銷緩刑,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搬運贓物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四月六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八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五月,緩刑五年,並於八十九年五月八日確定,茲查該受刑人在緩刑期內,更犯施用第一級毒品罪,經本院於九十一年七月十六日以九十一年度訴字第一一四九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七月,並於九十一年八月十一日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第六庭
法官朱耀平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炎煌中華民國九十一年九月二十五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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