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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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2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請求返還借款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223號原告 楊保欽 被告 陳秋芬 上列原告因請求返還借款事件,聲請本院依督促程序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被告合法提出異議,應以原告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00萬元,應徵裁判費10,900元,扣除原告聲請支付命令時已繳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10,4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綉君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9日
書記官黃佳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