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度補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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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3年補字第19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5月16日
裁判案由: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補字第192號原告屏東縣萬丹鄉農會法定代理人 李麗卿 訴訟代理人 陳世明 律師被告 張枝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委任關係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完足之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民事訴訟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同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文。經查,原告起訴確認其與被告間關於總幹事委任關係不存在,總幹事身分係基於與所屬原告間之委任關係而生,參據最高法院97年度台抗字第820號、102年度台抗字第368號裁判意旨,上開總幹事之委任關係依其權利義務之內涵,屬於財產權之性質,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上開民事訴訟法規定,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1,65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下同)17,335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3,000元,原告尚應補繳1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林孟和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5月16日
書記官林靜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