柳營簡易庭90年度營簡字第136號刑事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營簡易庭刑事簡易判決      九十年度營簡字第一三六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右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治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九十年度毒
偵字第三一0二號),本院判決如左:
主文
甲○○施用第二級毒品,累犯,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叁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為:甲○○前於民國(下同)八十六年六月間,因違反藥事法案件
,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二月,嗣經其撤回上訴而確定,甫於八十七年七月十八日
執行完畢。八十九年間復因施用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案件,經台灣士林地方法院
檢察署檢察官依台灣士林地方法院(聲請書誤載為台南地方法院)八十九年度毒
聲字第一五五二號裁定送觀察、勒戒後,認無繼續施用毒品之傾向,於八十九年
八月十一日以八十九年度毒偵字第一九三二號為不起訴處分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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