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度重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99年重訴字第10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09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重訴字第105號上訴人即原告 林金火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 林秋蓮 因99年度重訴字第105號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25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38,86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童來好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0年2月9日
書記官凌昇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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