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補更(一)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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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補更(一)字第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補更(一)字第6號原告乙○○
戊○○甲○○丁○○兼上四人共同訴訟代理人丙○○被告庚○○○
己○○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前審於民國98年9月25日以98年度補字第722號民事裁定,據原告於同年月23日具狀查報所占用坐落高雄市○○區○○段○○○○○號土地面積1,020平方公尺(見本院前審卷宗頁85),核定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63,204,300元,並裁命限期補繳第一審裁判費568,248元;惟原告具狀抗告僅請求土地面積98.06平方公尺,並提出高雄市政府地政處新興地政事務所土地90年9月3日複丈成果圖為證,經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於同年10月30日以98年度重抗字第33號民事裁定廢棄前審原裁定。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6,076,288元(計算式︰98.06平方公尺×公告現值61,965元/平方公尺≒6,076,288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192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定安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書記官楊雅蘭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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