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度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懲治走私條例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0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共同選任辯護人張志明律師上列被告因懲治走私條例案件,前經終結辯論,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應再開本件辯論,並定於民國98年1月7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刑事第九法庭開庭審理,希準時到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鄭詠仁
法官黃沛文法官謝枚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書記官楊馥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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