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8年訴字第16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2月10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訴字第1623號上訴人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上訴人與相對人甲○○間因98年度訴字第1623號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879,51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4,37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李昭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2月10日
書記官鄭淑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