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度聲字第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8年聲字第87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8年度聲字第87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高雄檢察分署檢察官受刑人林鋐翔上列抗告人因聲請定其應執行刑案件,不服本院中華民國108年6月21日裁定提起抗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鋐翔應於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伍日內,以書狀補正其抗告理由,逾期不補正,駁回其抗告。
理由
一、提起抗告,應以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提出於原審法院為之;原審法院認為抗告不合法律上之程式或法律上不應准許,或其抗告權已經喪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不合法律上之程式可補正者,應定期間先命補正,刑事訴訟法第
407條、第408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抗告人即受刑人不服原裁定,於民國108年7月1日具狀提起抗告,惟其抗告狀未敘述抗告理由且至今仍未補陳,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但書規定,裁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其抗告理由。
據上論結,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08條第1項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莊崑山
法官施柏宏法官陳明呈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書記官葉淑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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