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司促字第899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司促字第8990號債權人高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勇勝 非訟代理人 鄭志勇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拓宇工程有限公司、 劉雄虔 、 劉慶順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表明法定代理人及補正其簽章。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劉彥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