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5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8月1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536號原告 謝志明 上列原告與被告刑事庭輝股法官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9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9,8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8月10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蘇品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藍予伶中華民國111年8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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