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6年建上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7月29日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建上字第8號上訴人建發營造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胤鴒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屏東林區管理處間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106年度建上字第8號第二審判決,提起上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台幣(下同)11,843,404元,應徵第三審裁判費174,42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又上訴人提起上訴,並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釋明有符合民事訴訟法第466條之1第1項但書或第2項之情形。茲依同法第
481條、第442條第2項前段、第466條之1第4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正本7日內,如數逕向本院補繳裁判費及補正訴訟代理人之欠缺,逾期未為補繳或補正,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工程法庭
審判長法官謝靜雯
法官邱泰錄法官洪能超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7月29日
書記官洪孟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