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智附民字第2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著作權法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判決
106年度智附民字第24號
第25號原告 吳鳳眉 原告禧多影音有限公司代表人 周佳宏 共同訴訟代理人 鄭苑嬬 被告海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代表人兼被告 程松煌 上列被告因違反著作權法案件(104年度智訴字第9號),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請求損害賠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事實
一、原告吳鳳眉、禧多影音有限公司訴之聲明及陳述分別如附件
一、二之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起訴狀及本院民國106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筆錄所載。
二、被告海智國際開發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海智公司)、程松煌訴之聲明及陳述均如附件三之民事答辯狀及本院106年9月14日言詞辯論筆錄所載。
理由
一、按刑事附帶民事訴訟,其刑事部分諭知無罪、免訴或不受理之判決者,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
1項前段定有明文。查本件被告海智公司、程松煌被訴違反著作權法案件,業經本院以104年度智訴字第9號刑事判決均諭知無罪在案,揆諸首揭規定,自應以判決駁回原告之訴,其假執行之聲請亦失所附麗,應併予駁回。
二、據上論結,依刑事訴訟法第503條第1項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楊仲農
法官林琮欽法官洪振峰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非對刑事判決上訴時,不得上訴。
書記官李儀靜中華民國106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