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度單聲沒字第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6年單聲沒字第65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8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單聲沒字第651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鐘季鴻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6年度毒偵字第2088號),聲請宣告沒收違禁物(106年度聲沒字第39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貳包(總驗餘淨重壹點陸捌公克)沒收銷燬。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鐘季鴻因施用第二級毒品犯行,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以106年度毒偵字第20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扣案之甲基安非他命2包(總驗餘淨重1.68公克),係屬違禁物,爰依法聲請沒收銷燬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一、二級毒品及專供製造或施用第一、二級毒品之器具,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均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前經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認與本院106簡字第561號刑事簡易判決為同一案件為由,而以106年度毒偵字第2088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有該不起訴處分書存卷可參。而扣案白色透明晶體2包經鑑驗後,確含有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總驗餘淨重1.68公克),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北市鑑毒字第656號鑑定書在卷可稽,核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所列管之第二級毒品,而屬違禁物無訛,是聲請人前開聲請,洵屬有據,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9月28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王凱俐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敘明抗告理由,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薛雯庭中華民國106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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