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司票字第72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8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司票字第7222號聲請人 李淑華 上聲請人聲請對於相對人 謝瑞琴 准予本票裁定強制執行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一、確認請求金額新臺幣(下同)160萬元是否有誤?
二、確認附表票據號碼0000000之本票面額為60萬元是否有誤?
三、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林怡秋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