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行政法院112年度聲字第485號裁定

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12年聲字第485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85號異議人 邱德修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 邱蘭筑 等間聲請承當訴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23日本院112年度聲再字第560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異議駁回。
二、異議程序訴訟費用由異議人負擔。理由
一、按向本院提起之事件,應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及第3項至第5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無須委任訴訟代理人或係委任其他具備訴訟代理人資格者之相關釋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異議人與相對人間聲請承當訴訟事件,因不服本院111年度抗字第236號裁定,聲請再審,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異議人於該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惟異議人仍未補正,本院因此於民國112年8月23日作成112年度聲再字第560號裁定駁回其再審之聲請。異議人於112年9月6日(收文日)向臺北高等行政法院提出「人事行政兵役停役聲請承當訴訟事件對於最高行政法院112年8月23日112聲再560號裁定提出異議狀」,並於理由表明本件不是「再審」案件,依行政訴訟法第266條第4項規定提出聲明異議。
三、本件異議人向本院聲明異議,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提出相關釋明,經本院審判長以裁定命其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112年10月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茲異議人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收文明細表可據,是其聲明異議為不合法,應予駁回。另異議人雖具狀請求廢棄前開補正裁定,惟查,該補正裁定乃訴訟程序進行中之裁定,並無准許不服之特別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65條規定,不得聲明不服,異議人尚無從據此補正其聲明異議而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之程式欠缺,附此敘明。
四、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許瑞助
法官張國勳法官王俊雄法官侯志融法官鍾啟煒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章舒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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