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最高行政法院112年聲字第47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10月31日
裁判案由:聲明異議
最高行政法院裁定112年度聲字第473號異議人 邱德修 上列異議人因與相對人 邱蘭筑 等間聲請承當訴訟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12年8月9日本院112年度抗字第152號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異議駁回。
二、異議程序訴訟費用由異議人負擔。理由
一、按聲明異議,應依行政訴訟法第49條之1第1項第3款、第3項至第5項規定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或為無須委任訴訟代理人或係委任其他具備本案訴訟代理人資格者之相關釋明,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異議人聲明異議,未委任律師為訴訟代理人,亦未提出無須委任訴訟代理人或係委任其他具備本案訴訟代理人資格者之相關釋明,經本院審判長裁定命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補正(下稱命補正裁定),該裁定已於民國112年10月6日送達,有該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異議人迄今仍未補正提出委任律師或依法得為訴訟代理人之委任狀,其異議自非合法,應予駁回。至於異議人雖另於112年10月11日具狀主張不服前開命補正裁定云云,惟因該命補正裁定,係本院於訴訟程序進行中所為之裁定,既無准許不服之特別規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65條規定,不得聲明不服,異議人尚無從據此補正其聲明異議而未委任律師之程式欠缺。
三、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不合法,爰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最高行政法院第一庭
審判長法官許瑞助
法官簡慧娟法官王俊雄法官鍾啟煒法官侯志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0月31日
書記官蕭君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