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2年訴字第94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確認派下權存在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訴字第940號原告 張道 財
張道欲共同訴訟代理人 盧志科 律師被告祭祀公業 張信寬 法定代理人 張清麗 訴訟代理人 何俊龍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派下權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二十四日上午十一時,在本院第七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郭麗萍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書記官游峻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