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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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3年訴字第4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07月09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訴字第416號公訴人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勇志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3年度訴字第416號),本院於103年7月2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如附表所示「更正前誤繕之內容」部分,應更正為如附表所示「更正後之內容」所載。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關於附表所示「更正前誤繕之內容」之部分顯係誤寫,依前開說明,自應更正為「更正後之內容」。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黃玉齡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3年7月9日
書記官李噯靜附表┌───┬────────┬────────┬────────┐│編號│更正前誤繕之內容│更正位置│更正後之內容│├───┼────────┼────────┼────────┤│1│ 吳勇志 │當事人欄│陳勇志│├───┼────────┼────────┼────────┤│2│吳勇志│主文欄│陳勇志│├───┼────────┼────────┼────────┤│3│ 陳志勇 │犯罪事實欄第1行│陳勇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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