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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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重上更(三)字第17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殺人等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0年度重上更(三)字第176號上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上訴人即被告張峰彬選任辯護人法律扶助張寧洲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張峰彬羈押期間,自民國101年5月26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被告張峰彬前經本院認為犯殺人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1款、第3款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於民國100年12月26日執行羈押,並自民國101年3月26日起延長羈押二月,二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101年5月26日起,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108條第1項、第5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王梅英法官蘇隆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詩穎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