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43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43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呂學政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聲請人聲請保護管束(101年度執聲付字第41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呂學政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呂學政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罪案件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139號判處有期徒刑6月確定;另犯竊盜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962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1114號判處有期徒刑4月確定;另犯竊盜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易字第1282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另犯贓物案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審簡字第458號判處有期徒刑3月確定;前揭之罪並經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聲字第4685號裁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2年確定;另犯竊盜等案經本院100年度上易字第2725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1月確定。於99年5月28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於101年4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等語。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4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101092761號函及所附法務部矯正署桃園監獄假釋出獄人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裁定呂學政假釋中交付保護管束。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李麗玲
法官陳明珠法官賴邦元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鄭信昱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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