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0年度上字第1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0年上字第11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上字第1162號上訴人 吳祖望 訴訟代理人 蕭珮郁 律師被上訴人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法定代理人 李壽東 被上訴人 侯雪珍 前列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張家琦 律師
林鳳秋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由被上訴人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新法定代理人李壽東為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由
一、按「當事人喪失訴訟能力或法定代理人死亡或其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或取得訴訟能力之本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上訴人振興醫療財團法人振興醫院原法定代理人劉榮宏,於民國101年1月30日變更為李壽東,依上開說明,爰裁定由新法定代理人李壽東承受訴訟。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民事第十四庭
審判長法官林金村
法官陳秀貞法官周祖民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千元。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書記官蕭進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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