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司促字第3957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9月1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0年度司促字第39572號債權人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邱純枝 債務人 吳志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伍仟零玖拾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壹萬參仟參佰伍拾柒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債務人吳志騏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13,357元,專案補償款1,736元,共計新臺幣15,093元未作繳納。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
中華民國100年9月14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黃思瑜附註:
一、案件一經確定本院即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具狀申請。
二、嗣後遞狀應註明案號及股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