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1年度聲字第143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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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1年聲字第143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5月03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143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邱惠莉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受刑人假釋中付保護管束(101年執聲付字第41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邱惠莉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邱惠莉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臺灣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83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月,上訴本院以96年度上訴字第4491號駁回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38
85號判處有期徒刑1年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本院96年度上訴字第4868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194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10月確定,另犯贓物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易字第3689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另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經臺灣板橋地方法院96年度訴字第1657號判處應執行有期徒刑4年2月、及部分判處無罪,上訴本院以97年度上訴字第2468號無罪部分判處有期徒刑4月,減為有期徒刑2月,其餘駁回確定,全案並經本院97年度聲字第3772號定其應執行之刑為有期徒刑7年確定。於97年1月11日送監執行,嗣經法務部101年4月27日核准假釋在案,依刑法第93條第2項規定假釋出獄者,在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規定聲請裁定。
二、本院審核法務部矯正署101年4月27日法授矯字第1010109265
1號函及所附交付保護管束名冊,認聲請人之聲請為正當。
三、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6條但書、第93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5月3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葉騰瑞
法官彭政章法官莊明彰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藝文中華民國101年5月4日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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