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5年度北補字第34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北補字第345號
原   告 松吉交通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乙○○間返還牌照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柒佰肆拾
柒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經查本件並無
民事訴訟法第四百零三條第一項於起訴前應經法院調解之適用,
依同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
送達七日內向本院(臺北市○○路○○○號)補繳上開裁判費,逾
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 官 吳青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楊夢蓮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