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台中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 95年度豐簡字第379號
聲 請 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
被 告 甲○○
之1
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95年度偵
字第8674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甲○○毀越牆垣竊盜,處有期徒刑陸月,如易科罰金,以銀圓叁
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書之記載。
二、中華民國刑法於94年1月7日修正,同年2月2日總統令公布自
95年7月1日施行,依修正後刑法第二條第一項規定:行為後
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
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本件被告行為時係
在中華民國刑法本次修正施行前,經比較修正前後之易科罰
金折算標準,以修正前之規定,較有利於被告,則應適用修
正前之刑法,併予說明。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前段、第四百五十四條
第二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十一條前段、第三百廿一條
第一項第二款、修正前刑法第四十一條第一項前段,修正前
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二條,逕以簡易判決處如主文所示
之刑。
如不服本判決,得於判決書送達之日起十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
,向本庭提出上訴。(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林新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6 日
書記官
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
中華民國刑法第321條
(加重竊盜罪)
犯竊盜罪而有左列情形之一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
刑:
一於夜間侵入住宅或有人居住之建築物、船艦或隱匿其內而犯
之者。
二毀越門扇、牆垣或其他安全設備而犯之者。
三攜帶兇器而犯之者。
四結夥三人以上而犯之者。
五乘火災、水災或其他災害之際而犯之者。
六在車站或埠頭而犯之者。
前項之未遂犯罰之。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