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民事裁定
聲 請 人 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
定如下:
主文
本件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叁仟肆佰貳拾元,
並自本裁定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理由
按法院未於訴訟費用之裁判確定其費用額者,第一審受訴法院
於該裁判有執行力後,應依聲請以裁定確定之,民事訴訟法第
91條第1項定有明文。
本件聲請人因與相對人甲○○、乙○○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
院於94年度北簡字第7583號民事判決確定,應由相對人負擔訴
訟費用。
經本院調卷審查後,聲請人請求相對人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經
核屬實,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所示之金額。
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臺北簡易庭
法官 周美雲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北市○○○
路○段○○○巷○號)提出抗告狀,並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王依如
計算書
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
第一審裁判費 3,420元
合計 3,42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