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95年度南簡補字第70號
原 告 乙○○
上列原告與被告甲○○等間請求遷讓房屋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惟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409,000元,
應繳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4,410元,未據原告繳納,依民事訴訟
法第436條第2項及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5日內向本院(臺南市○○路○段○○○號)補繳上開裁判費
,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翁金緞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本裁定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不服者,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7 日
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