調 解 程 序 筆 錄
95年度斗小調字第51號
聲 請 人 乙○○
法定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512
上列當事人間95年度斗小調字第51號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
95年7月10日下午2時40分在本調解庭調解成立,出席人員如下:
法 官 陳滿賢
書 記 官 楊志明
調解委員 丁○○
點呼事件後到場調解關係人如下:
聲請人法代 丙○○
相 對 人 甲○○
調解委員:勸諭兩造讓步。
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下:
一、相對人願給付聲請人新台幣(下同)伍萬元。給付方式:自
民國95年8月6日起,按月於每月之6日給付壹萬元至清償完
畢日止。如一期不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二、聲請人其餘請求拋棄。
三、聲請程序費用各自負擔。
上列筆錄經當庭閱覽或朗讀無誤後簽名。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北斗簡易庭
書 記 官 楊志明
法 官 陳滿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0 日
書 記 官 楊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