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上訴字第350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3年度上訴字第3507號上訴人即被告 邱亮文 選任辯護人 戴銀生 律師(法律扶助)上列上訴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不服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3年度訴字第584、703號,中華民國103年10月13日第一審判決(起訴案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2626號、103年度偵字第10590號、103年度毒偵字第2626號、103年度偵字第16609號),提起上訴,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指定於中華民國104年3月18日上午10時10分在本院第九法庭續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
刑事第九庭審判長法官蔡永昌
法官邱同印法官楊智勝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劉靜慧中華民國104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