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95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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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95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返還原始碼安裝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953號上訴人即原告詳維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薛伯承 被上訴人即被告 許詠泰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原始碼安裝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2年2月22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