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度訴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1年訴字第56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1月04日

裁判案由:返還不當得利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訴字第562號上訴人即原告 陳學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屏東縣枋寮地區農會間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8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3,0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2年1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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