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勞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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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勞訴字第12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給付資遣金等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勞訴字第127號原告 劉曜興 被告玖華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石欽 訴訟代理人 李松蕓 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資遣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再開辯論,並訂於民國102年4月2日上午10時20分許,在本院高雄簡易庭第五法庭續行辯論程序。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何佩陵上為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書記官秦富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