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0年侵附民字第2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3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原告0000-0000(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法定代理人0000-0000A(真實姓名年籍資料詳卷)訴訟代理人 李淑欣 律師被告乙○○輔佐人甲○○
丙○○○○上列被告因犯妨害性自主罪案件,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規定,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2年3月27日
刑事第十九庭審判長法官陳志銘
法官李昆南法官林幸頎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2年3月28日
書記官葉正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