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除字第1126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2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判決九十二年度除字第一一二六號
聲請人汛亞人力資源管理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乙○○代理人甲○○右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五日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九十二年度催字第一九四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九十二年九月十五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六十四條第一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審判長法官邱瑞祥~B法官劉佩宜~B法官張明儀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十二月二日
法院書記官黃文琪~F0~T40┌──────────────────────────────────────────────────────┐│支票附表:│├─┬─────────┬─────────┬───────────┬────────┬────────┬──┤│編│發票人│付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備考││號││││(新台幣)│││├─┼─────────┼─────────┼───────────┼────────┼────────┼──┤│1│華通電腦股份有限公│交通銀行桃園分行│九十一年十一月十五日│壹拾叁萬零玖佰肆│0000000││││ 司吳健 │││拾伍元│││└─┴─────────┴─────────┴───────────┴────────┴────────┴──┘